供应链金融合同的私人治理及其类型

合同理论对金融的研究注重解释诸如信贷配给( Credit Rationing) 对利率水平的影响等经济现象( Jaffee 和Russell,1976; Stiglitz 和Weiss, 1981) 。然而,从本质上说,信贷配给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银行担心借款人违约而导致的“囚徒困境”的低效率现象。合同治理机制是消除交易方之间陷入“囚徒困境”从而达成合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 青木昌彦, 2001) ; 同样,合同治理机制也是金融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Hammond,1989) 。

合同治理理论认为,合同的治理机制具有多样性、复合性和整体性的特征( 青木昌彦, 2001) ,除了国家提供的司法机关( 法庭) 这种正式的治理机制( 或者称官方治理) 外,还存在诸如声誉、互惠、道德准则、私人执法等非正式的治理机制( 或者私人治理机制) ( North, 1990; Greif, 1993; 青木昌彦, 2001; 迪克西特,2004) 。这些私人治理机制与官方治理是替代或者互补关系。这与制度与金融发展理论关于正式制度( 法律) 以及非正式制度( 社会规范、社会资本等) 对于金融发展的影响的研究结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由此可见,合同治理理论是制度与金融发展理论的微观基础。

现有研究侧重于社会规范、社会资本这些具有普遍性的行为准则对于金融发展的影响。比如,基于熟人关系对融资影响( Allen 等,2005) ,基于乡土社会人际信任机制对融资的影响等等( 罗党论等, 2011) 。在中国司法能力乃至整个治理水平处于下行通道的环境下,供应链金融合同依然被良好的遵守,这意味着,非正式的合同治理机制( 私人治理机制) 对于供应链金融发展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在供应链金融中,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信贷合同大部分都是在非熟人社会中的签订和履行的。因此可以推断,基于熟人关系的声誉机制或者隐性契约对供应链金融合同的履行产生的影响并不是明显。那么,确保供应链金融合同履行的私人治理机制是什么? 对此,威廉姆森关于非标准合同的论述提供了一个研究视角。他指出,人们之所以夸大合同履行的“囚徒困境”问题是因为缺乏对非标准合同关注; 并指出“抵押”对单向贸易和双向贸易的合同履行和效率的影响( 威廉姆森, 2002) 。据此,我们认为,供应链金融合同的条款研究是理解供应链金融合同履行的私人治理机制的切入点。

( 一) 商业网络作为供应链金融合同的私人治理机制

一般认为,供应链金融是一种基于供应链的信贷业务。它的基本运作框架是,银行向自己的公司大客户( 核心企业) 提供融资和其他结算、理财服务,同时向这些核心企业的供应商或者经销商提供货款、预付款或者存货融资服务。供应链金融最为简单的产品是保理和货押; 供应链金融的高级形态则是商业银行对供应链不同环节的交易结构及其衍生的融资需求的关键节点,有选择地对核心企业上下游的供应商和分销商提供信贷的系统性融资安排( 即所谓N + 1 机制) ( 课题组, 2009) 。供应链金融合同与传统银行信贷合同相比较,其特殊性在于: 第一,在传统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信贷合同中,借款企业提供的担保品通常是固定资产等形态稳定容易作价评估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而供应链金融的担保品则是应收账款、动态存货等债权或者动态所有权。第二,就供应链金融的高级形态而言,供应链金融是在核心企业、供销商、经销商之间订立的信贷合同以及与此为基础的与物流公司等签订的一揽子协议; 它区别于“一对一”的传统银行信贷模式。银行也因此而构成了供应链这一商业网络上的一个节点。

由此可见,第一,供应链金融合同基于履行的信用担保不是单一的企业信用,而是整个供应链上包括核心大企业在内所有成员企业的信用。比如,作为担保品的应收账款是以供应商对核心大企业的债权信用为基础; 又如,预付款是以核心大企业未来对经销商的支付信用为基础。第二,供应链作为一个商业网络为整个链条上的企业的履约提供声誉保障。如果借款企业违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它不仅失去了银行的信赖,也失去整个供应链上其他企业的信赖。结果是,该借款企业将会遭受商业网络的集体惩罚,最终被剔出商业网络。

作为供应链金融合同履行保障机制的商业网络,与一般的社会网络不同的是,社会网络是以血缘关系或者熟人关系为基础或者互惠关系为基础( 李胜兰和何朝丹,2011 ) ,而商业网络通常以各方在该网络的利益关系为基础。对借款企业而言,作为核心大企业的供应商和经销商的中小企业,它们受到自身规模以及管理水平的限制,往往难以获得以严格的信用评估和资产抵押为条件的国有银行的贷款,其主要融资途径通常是熟人关系( Allen 等,2005; 罗党论等,2011 ) ,但是,这种途径获得资金的规模往往是有限的。借助于核心大企业信用的供应链金融超越了一般的熟人关系,确保了借款企业获得资金的数量和可持续性。对中小银行而言,在与国有银行的竞争环境下,供应链金融使得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率先结盟,并为中小银行争夺市场份额以及发展奠定了基础。对核心大企业而言,供应链金融节省流动资金,它们乐于接受以自己的信用为基础的,预付款式的经销模式以及赊购式材料供应模式。总而言之,供应链金融形成的商业网络是银行、核心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互利共生的结果。

( 二) 保证金条款作为供应链金融合同的私人治理机制

供应链金融合同这一非标准合同的特殊性不仅表现为担保品的特殊性以及由供应链上众多企业形成的商业网络,还表现在其合同条款的特殊性。在供应链存货融资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保证金条款和跌价条款保证了借款企业对供应链金融合同的遵守。

供应链金融合同的保证金条款是指,借款企业提供一定的保证金后,可以从监管人( 物流公司) 的手中提货; 跌价条款则是指当质押货物的市场价格下跌至到一定幅度的时候,银行可以要求企业充实保证或者提供新的质押物。

与一般的质押物价格调整不同的是,在供应链金融合同中,质押物的价格调整机制类似于期货市场的“盯市”机制,即其价格调整随行就市。比如,原S 发展银行《动产监管协议( 2009) 》第九条关于跌价补偿义务规定,“当监管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甲方( 银行) 发出的最新《监管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中列明的监管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于% 时( 指一定的幅度) ,不论甲方是否通知,乙方( 客户企业) 应该个工作日内( 指约定的工作日) 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监管物; 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债务人在整个授信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已使用的授信,并同时向担保人进行追索。”

供应链金融合同的保证金条款以及跌价条款赋予了银行“先发制人”的权利。这一机制确保借款人遵守并履行合同是最优策略。具体分析如下: 假定借款企业违约时,银行有两个策略,它可以选择“先发制人”( 执行保证金条款) ,也可以选择事后诉讼; 但是,显然,“先发制人”执行合同的方式成本要低的多。因此,对于借款企业而言,银行选择“先发制人”策略是一个可信的威胁。对于借款企业,在获得贷款后,它同样有两个策略,要么违约( 拖欠贷款) ,要么守约( 按期还款) 。然而,在银行选择“先发制人”的策略下如果借款企业违约,中小企业的收益将为0; 相反,如果借款企业守约,其收益大于0( 尤其是加上借款企业在供应链上的信誉收益) 。因此,选择“守约”是借款企业的最优选择。

( 三) 第三方监管作为供应链金融合同的私人治理机制

Klein( 1992) 指出,虽然交易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可能是不完全的,但是,交易当事人还是会选择订立相关条款来降低事后的“敲竹杠”( hold up) 的风险。

以存货融资合同为例,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抵押品的货物完全控制在银行的手中,那么,借款企业可能会面临被银行“敲竹杠”的风险: 银行控制了货物,但是不放款; 另一方面,如果作为抵押品的货物完全控制在借款企业的手中,那么,银行可能会面临被借款企业“敲竹杠”的风险: 银行放款,借款企业处理了货物。

物流公司充当供应链金融合同履行的监督方则可以有效降低银行以及借款企业的事后“敲竹杠”的风险。在借款企业将货物质押给银行,并与银行签订保证金条款和跌价条款同时,银行、借款企业与物流公司之间还会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负责货物运输和货物仓储的物流公司作为存货的实际控制人,同时,物流公司享有对于“出货”以及“放款”的监管权。比如,三方协议通常会约定: ( 1) 借款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借款企业成为第三方物流公司的会员企业。借款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或者待售的商品放入融通仓,形成质押,同时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 2) 第三方物流公司负责进行货物验收、价值评估以及监管,并据此向商业银行出具动产质押的证明文件; 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申请以及价值评估报告结果酌情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 借款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或者销售其存储在“融通仓”内的产品; ( 3) 第三方物流公司在确保借款企业资金回笼到它在合作银行开设的回款账户的情况下予以放货; ( 4) 借款企业以其销售所得还贷。如果借款企业违约,商业银行处置质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

可见,由于作为利益中立的第三方物流公司控制了“出货”和“放款”的各个环节,从而避免了银行或者借款企业被“敲竹杠”的风险,确保了合同的遵守。

文 / 周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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